增值税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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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減免政策
增值税減免政策
一、小規模納税人發生增值税應税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税。
小規模納税人發生增值税應税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税。
二、適用增值税差額徵税政策的小規模納税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税政策。
三、按固定期限納税的小規模納税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税。 
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税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税人。
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税税款的小規模納税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税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税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
七、小規模納税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税期、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税;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徵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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