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中何為情節嚴重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6W
誹謗罪中何為情節嚴重
如何認定誹謗罪中的情節嚴重

誹謗罪的構成中除了具備以上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但對於什麼樣的情況屬於“情節嚴重”,法律司法解釋尚沒有作出列舉規定。對於“情節嚴重”,一般理解為是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情形。關於手段惡劣,即散佈誹謗內容的手段,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用文字散佈,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為了達到使誹謗內容傳播得廣,使被誹謗人受打擊大,而採用的手段,應可認定為手段惡劣。本案中被告人採用在工廠門口、政府門口、菜場門口、職工宿舍樓門口張貼大字報即為手段惡劣。關於後果嚴重,如造成被誹謗人自殺、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發生意外事故等等,應可認定為後果嚴重。關於影響很壞,主要是指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


通過上文的對比分析,大家此時應該也清楚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之間有哪些區別吧。在此提醒,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且一般情況下告訴的才處理,所以如果您有這方面的維權訴求,請諮詢專業的刑事律師,他們會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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