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變更賬務未調整税務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股權變更賬務未調整税務風險
股權變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即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並不必然導致受讓人成為為股東,即受讓人在簽訂了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後仍然不能馬上就享有股東的權利,而是在股東變更後開始享受股東權利。在實踐中,有的出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不配合受讓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使得受讓人的相關權益遭到損害。因此,筆者認為,在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要約定好股東變更的時間節點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加大其違約成本,督促出讓方能夠按時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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