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居住證管理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3W
甘肅省居住證管理辦法
甘肅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徵地農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權益,使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適用本辦法。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中(包括新開墾土地)給予調劑,調劑後使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並將這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農牧等部門各負其責,上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徵收土地時年滿16週歲(含16週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佔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徵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户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户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以上是甘肅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