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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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程序
撤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程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辦證條件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基於民事行為的,也有非基於民事行為的,以下予以分別説明:


基於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


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於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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