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怎樣寫起訴離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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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怎樣寫起訴離婚書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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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寫起訴離婚書

1、離婚起訴書與一般民事起訴書沒有什麼差別,首先是標題:離婚起訴狀。其次,原告的姓名、住所、出生、單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所需要的項目與原告一致。再次,是訴訟請求,分別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證據,根據事實及法律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再次,是事實及理由,也就是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事實及相應的法律適用。最後,是證據及證據來源,寫明證據的名稱及證據取得的方式。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3、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21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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