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縣人民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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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縣縣人民法院判決書
沛縣人民法院判決書
司法判決的常見病是囿於官式的呆板格式,沛縣人民法院判決書由於欠缺對具體案件特點的考量,對千差萬別的案件套用固定的製作模式,固守傳統的寫作方法,使得本應無可非議的“查明”、“依據”、“裁決”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給當事人或公眾留下了法院判決不講理的印象。產生這種不良印象的根源,在於千篇一律的司法判決製作方法割裂了具體案件的裁決文書中各構成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繫,具體表現為引述證據的缺失、認定事實的突兀、説理的貧乏、前後表述的矛盾、作出結論的武斷、援用法律的隨意等。這種缺乏創新性的司法判決嚴重損害了法院裁決的權威性,也對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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