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只警告扣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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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只警告扣不扣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扣不扣分

具體扣分細則如下:


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的。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衞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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