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已打欠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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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已打欠條案例

敲詐勒索的欠條2008年6月8日,被告人張某等人懷疑谷某偷自己的摩托車,想報復谷某,便策劃誘使谷某等人在某小區偷摩托車再敲詐的騙局,谷某等人在引誘下如期而至並被當場抓獲。被告人張某等人以向公安機關告發、輕微暴力等手段相威脅,迫其允諾將來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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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打欠條屬於敲詐勒索嗎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複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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