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5萬能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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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5萬能取保候審
詐騙十一萬能取保候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以上兩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是逮捕羈押的一個充分條件,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此處的社會危險性不是犯罪的社會危險性,而是嫌疑人離開羈押場所會妨礙對案件的刑事偵查或者對社會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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