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 - 找不到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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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 找不到受害者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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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組織者如何進行處罰

組織者,要分清是是團伙性的組織者(沒有參與尋釁滋事打人)或者是該案件實施的組織者,如果是該案件實施的組織者,應當以主犯擔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毆打”與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傷害”,從客觀表現形式上來看,可能都是毆打他人,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毆打他人的隨意性。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為生活中微不足道的瑣事或者根本沒有任何原因而製造荒唐的藉口。因此,行為人毆打他人的隨意性體現了其主觀上尋釁滋事的故意,是區分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特徵。

在刑法修正案(八)頒佈實施之前,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一般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可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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