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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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税問題
固定資產增值税抵扣的有關規定
營改增後,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為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税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税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税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税的,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為自税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税款的完税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納税人憑完税憑證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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