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責任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户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司法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要保護商標專用權。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有的表現為生產或製造假冒商標,有的表現為銷售假冒商標,在實際生產中,較多的是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這些都無一例外地侵害了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而且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在客觀上使得大量的偽、劣、次產品投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衝擊,造成消費者難辨真偽、上當受騙,嚴重的還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雖然自己本身並沒有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但其行為使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費者,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經濟上支持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強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 38 條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這種商品多屬偽、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謂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即必須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商品。如果故意銷售的商品是假冒非註冊商標偽商品,或者與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展於同一種,就不能構成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銷售,是指以採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託銷售等多種形式。無論行為人採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數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這裏所銷售的商品不應是自己生產、製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銷售的不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是沒有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商標但不是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註冊商標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他人註冊商標但不是使用在與該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的商品等,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之後又加以出售,構成犯罪的,則分別觸犯了兩個罪名,兩者之間具有吸收關係,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但從二者的法定刑來看,兩者處罰相同,難以説出誰輕誰重。考慮到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其假冒商標行為的後續及延伸,因此,對假冒商標後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為宜,處罰則應從重,不能數罪併罰。如果與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後對假冒商標的商品代為銷售的,也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

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金額數額必須達到較大,才構成犯罪。雖有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但銷售金額不屬於數大,不構成本罪。所謂銷售金額,是指銷售者出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沒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違法收入。它既不同於違法所得,後者是扣除成本的實際獲利數額,也不等同於經營數額,行為人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完全賣出,銷售金額就是經營數額。如果沒有賣出就被查獲,這裏則只有經營數額而無銷售金額。沒有銷售金額或者雖有銷售金額但數額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論處,但這並非絕對不能按犯罪處理。如果犯罪情節惡劣,如屢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銷售金額將特別巨大,危害嚴重的,則應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指出,已經銷出,但購買人因種種原因還未付給銷售金額,則不是沒有銷售金額,對之,構成犯罪,應是既遂,而非未遂。

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