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前財產保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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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前財產保全期限
民事訴訟前財產保全期限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期限,保全時效的規定《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訂,表現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

(三)明確了審理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

《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

(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可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從審理程序到執行程序,從第一次保全到以後的結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對財產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規定,有利於統一大家的認識,也有利於司法實務操作。

關於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終止及時效的問題?1、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是分為訴前、訴中和執行保全的,不同階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終止是不同的。

2、對於訴前和訴送中的財產保全,一般是沒有期限的,其效力一直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是為止,在訴訟過程中,如果需要終止的,需要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決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終止的情況。

3、對於執行中採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訴前和訴送中的財產保全到了執行階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

對於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6個月,動產不得超過1年,不動產不得超過2年。

申請延長期限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根據上述規定,房產及車輛的保全期最長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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