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還是隱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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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還是隱名股東
合夥還是隱名股東
隱名合夥人如何承擔合夥債務,對於隱名合夥人,是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應根據隱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所起的作用區別對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際探制人”的理論,“實際控制人”應對其影響公司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的隱名合夥人如果參與合夥企業經營管理,對合夥企業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應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這有利於保護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符合合夥企業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隱名合夥人未參加合夥企業經營管理,隱名合夥人蔘加合夥只是合夥企業融資的手段。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夥企業法》有關有限合夥人的規定,隱名合夥人只承擔以其出資為限的有限責任。

這樣有利於平衡隱名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同時不會損害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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