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自己寫的夫妻財產協議有效力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夫妻之間自己寫的夫妻財產協議有效力嗎
夫妻之間自己寫的夫妻財產協議有效力嗎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可以是夫妻,可以是即將確立夫妻關係的男女。簽訂的時間可以是在結婚之前,也可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式應當是書面形式,約定的內容是對結婚後夫妻兩人名下的財產(包括現有的和將來有的)的歸屬問題。
2.《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此條規定,財產約定對債權人的效力是以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並告知債權人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債權人仍舊可以視夫妻中一方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在具體辦理公證中,應當告知這個規定,如當事人只對重要的財產作出約定歸各自所有,並不對所有財產作出約定,則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夫妻雙方仍舊對夫妻一方債務為承擔連帶責任。這對於夫妻一方有承擔高額債務風險的夫妻尤為必要。但是,以夫妻財產約定來躲避已經發生的債務來是不可能的。
3.夫妻財產約定書生效後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最直接的後果就是產權歸屬問題發生變化。這是協議當事人都容易明白的。產權發生變化之後,基於財產的收益、處分等問題也發生變化。如銀行存款的利息、房產的增值部分、股權的股息等等財產這些既不屬於工資、也不屬於經營所得,這些也當然的歸產權人所有。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夫妻財產關係的約定僅限於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能對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及相互之間的遺產繼承問題作出約定。無論夫妻約定財產共有還是個人所有,都不能規避兩人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也不能通過約定來排斥或指定相互遺產繼承問題。
5.如果夫妻的財產僅僅用於共同生活或者維持夫妻的相互扶助義務,那麼財產約定也沒有必要。特別的情況比較適用:財產比較多,再婚夫妻,受贈財產,夫妻一方可能承擔較大債務等情況。這些情況辦理協議公證之後,對於夫妻內部而言容易理清夫妻財產關係,處理財產比較方便。對於第三人而言,首先辦理公證之後容易被第三人確信,處理財產容易被第三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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