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複議 - 多長時間可以再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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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複議,多長時間可以再次審查
收到行政複議多長時間審查
自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五日內。

《行政複議法》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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