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撫養人未滿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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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撫養人未滿60歲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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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撫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法律上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因此,嚴格的講,你婆婆是死者的近親屬,兒媳不是近親屬。你婆婆可以認定為被撫養人,而你不能認定為被撫養人。但在法庭上,可以請求法官酌情予以考慮這個問題。有法律就講法律,沒法律就講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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