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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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一、犯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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