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分裂國家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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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
煽動分裂國家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本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進行分裂國家犯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狄罪的,依第103條規定從重處罰。
本條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其他參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這種犯罪的集團中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較嚴重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積極參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惡重大的以外的,參加犯罪活動比較多或比較積極主動的犯罪分子。
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幾種情況以外的一般參加者,其中包括被脅迫、利誘而參加的人員。
本條對上述幾種犯罪分子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參加的中,並不一定是對所有參加者都可依本條規定定罪處刑,其中雖是參加者但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並未起到什麼作用,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本法第13條規定可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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