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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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和同居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怎麼區別

根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屬於什麼關係,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也就是説,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在1994年年2月1日起前,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達到了法定婚齡,不屬於禁止結婚的近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於事實婚姻。如果是1994年年2月1日後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依然按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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