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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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探視孩子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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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異地離婚孩子如何探視


1、探望權是未直接撫養一方父母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實現應以子女利益為出發點。現代親權的設立,其目的不是為了實現家長對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實現子女對親情的需要。同時,探望權的實現必須充分考慮子女的健康成長。

2、探望權的實現應當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離婚判決中考慮小孩歸誰撫養時,如果小孩年滿十週歲,得徵詢子女的意見。同樣,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視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得充分徵詢子女的意見。如果小孩未滿十週歲,也要充分考慮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權的實現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長,或者有違子女意志,子女有權申請中止探望。

3、探望權的實現先由當事人協議,若協議不成時可由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38條第2款的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的內容主要是會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話等,以何種方式進行探望,須根據子女和父及母的具體情況而定,可以是定時看望,也可以是週末共住或假日共住,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要以不影響子女的學習、生活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上,當事人應積極達成協議,這樣有利於雙方配合實施,如達不成協議,則由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遇到異地離婚孩子如何探視等問題也是由雙方夫妻進行協商從而確定。如果夫妻身處異地,這對於探視權的行使起到一定的阻礙作用。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採取符合自己的一種探視的方式。雖然探視權的行使是父母的權利,但是在行使的過程中,也需要徵求一下孩子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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