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 - 心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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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心臟病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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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申請行政拘留心臟病免除,其流程是什麼?

有心臟病的話,如果病情足以影響到生命安全的,一般不會採用拘留的,拘留所也不想承擔風險的,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拘留所條例》第十八條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衞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並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在申請行政拘留心臟病免除的時候,要滿足上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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