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方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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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方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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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方過錯的責任承擔


確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常常會涉及到一些爭議的問題,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認識,對於這些爭議問題如何選擇,如何尋求更為合理的結果,這就需要藉助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方面把握。


  1、優者危險負擔原則

優者危險負擔,其含義是,在交通事故中,以車輛衝撞在物理上危險性的大小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來分配危險責任①。機動車比非機動車為優,非機動車比行人為優,機動車之間,速度、硬度、重量和體積超過對方者為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關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規定,正體現了這樣一種原則精神。儘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明確的文字將這種原則表述出來,特別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按照法律的規定在事故責任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上沒有作出區分,但這並不等於法官一定就無所作為,在一些模糊問題上,如證據分析和事實認定、責任比例的劃定等方面,我們還是可以採用這個原則,將賠償責任更多地讓優先者來負擔,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


  2.優先保護人身權的原則

在審理機動車致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案件時,應當貫徹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原則②。這一原則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確體現,運用這一原則,應當注意,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在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除非受害人有故意自殺等行為,機動車一方都不能免除賠償責任,而只能按過失相抵規則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機動車方也有損失的,不得判決過失相抵後再要求非機動車方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

同時,在一起事故有多個受害人,且侵權人履行賠償義務的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在損失認定、責任承擔、優先受償等問題上,要選擇人身權優於財產權受到保護的處理方案。能被定義為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而對非機動車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交通事故也具有多樣性,受害人在事故中也可能承擔主要的事故責任而賠償義務人一方的過錯卻可能非常輕微。隨着經濟發展和社會總體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等損失計算標準也呈逐年上升趨勢,某一個案件總的賠償數額可能十分巨大,這一賠償額足以導致賠償義務人傾家蕩產。這些個案中的特殊性要求我們,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不能不加區別地一味強調對受害人的利益的保護,也應重視雙方利益的大致平衡。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有關交通事故責任方拖着不處理怎麼辦的相關內容。小編認為在對待交通事故問題上,我們更多的是關注事故的處理工作,卻忽視了對交通事故的分析與預防,這就造成了在同一環境下事故不斷重複的出現。其實,通過有效的預測可以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進行預防和控制,現在隨着預測技術的不斷改進減少交通事故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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