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提前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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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提前放棄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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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放棄繼承權嗎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不可以提前寫的原因是:

1、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尚未發生,不存在繼承權,也就不存在放棄或行使繼承權的問題,所以放棄繼承聲明書不能提前到被繼承人死亡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四十九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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