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合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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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法律規定
有關技術服務合同變更額的法律規定
技術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往往會給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造成一定的損失,除依法應當免除責任外,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説,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具體的原則如下:   1.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各自承擔。   4.由於技術風險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當事人協商分擔或者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5.因國家計劃的修改、取消造成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應當區別情況對待。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此都無過錯,則按照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如果國家計劃修改、取消的主體又是合同的主體或者合同一方主體的上級單位法人,不影響合同責任的承擔。   應當特別注意的,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協議的,損失賠償責任按協議的約定辦理,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當事人就不能再要求損害賠償。當然,如果該協議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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