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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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
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我國第六十九條規定: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應當自接到提請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或者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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