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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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報警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二)調查


1、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繫卡。聯繫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3、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三)協商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2、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四)認定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五)複核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以及雙方的協商情況。為了他人的安全着想,發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就要報警處理。警方到事發現場後會進行勘驗調差,而後在對事故雙方做調解,無法調解就認定事故責任,誰責任誰承擔,最後對結果有異議可以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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