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的情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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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變更的情況説明
公司名稱的變更
公司名稱變更的具體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在1個工作日內(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髮《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申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5)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6)《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公司變更名稱,應當向其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其公司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登記權的公司登記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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