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專利權的實施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專利法專利權的實施
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的保護是怎樣的呢?
 (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56條第1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l款的規定,在認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即認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根本依據是權利要求書,並且是權利要求書的整體、實質內容,而非個別的文字或措辭。如果一項技術構思並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即使在説明書、附圖中體現仍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可見,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的即可排除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外,權利要求書是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基本依據,説明書、附圖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只是居於從屬地位。   (2)作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認定依據,清楚、準確地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是必須的。要對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作出清楚、準確的解釋,明確該發明創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參考説明書和附圖。説明書和附圖具有解釋權利要求書的法定功能。   (3)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為了明確某一技術術語的含義還可以參考專利申請過程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申請人之間的往來信件和文件。當然,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但在這些信件和文件中專利權人表示認可、承諾或放棄的東西,專利權人以後是不能反悔的,這就是所説的“禁止反悔原則”。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在認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沒有權利要求書和説明書,所以,其保護範圍以圖片或照片為準,即使尺寸上存在細微差別也並不妨礙權利認定。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僅限於在授予專利權時指定的產品上使用的外觀設計,即他人不能在指定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