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交通肇事罪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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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通肇事罪庭審
醉駕交通肇事罪

醉駕機動車發生撞車事故,沒人受傷的,正常情況下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屬於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如果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如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僅僅是發生車輛相撞事故,無人員受傷的,一般情況下都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所以應該以危險駕駛罪來追究駕駛員的刑事責任。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如果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醉酒的駕駛員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量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逃逸且構成犯罪嗎?交通事故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有人受傷的,並且是有違法法律交通規則的,就是交通肇事罪,肇事之後逃逸的行為也是屬於犯罪行為,還要根據逃逸的行為進行加重處罰。逃逸是因為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間,從而死亡的或者是受更嚴重的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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