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局的傳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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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的傳喚方式
傳喚的方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應當以傳票的方式傳喚當事人,以通知書的方式通知證人到庭。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可以適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所謂簡便方式,是指送達傳票和正式書面通知以外的其他合法而適宜的方法,如口頭方式傳喚,打電話,捎口信,也可以委託證人、當事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者鄰居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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