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犯罪的刑法法條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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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犯罪的刑法法條主要內容
我國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犯罪的刑法法條主要內容
根據《郵政法》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等有關規定,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户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

這裏規定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如果是過失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郵件延誤投遞的,不構成本罪;

“延誤投遞”,是指郵政工作人員故意拖延、耽誤郵件的分發、遞送,沒有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

“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寄送、遞交的信件、電報、傳真、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雜誌等;

“公共財產”,是指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各項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是指關係到國家的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各項事業的利益,以及關係到人民的生命、健康、財產、名譽等的各項權利和利益。

郵件的種類、內容繁多,有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函、文件、文書;

有的是公司、企業的合同、材料;

有的是治病救人款物,直接關係到國家、集體、組織和個人的利益,延誤投遞,往往可能造成很嚴重的損失。

本罪是結果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本條規定,對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犯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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