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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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逮捕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另行指派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進行審查,並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七日以內,經檢察長批准,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3、對本院負責偵查的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七日以內,報請檢察長決定是否逮捕,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十五日以內,報請檢察長決定是否逮捕,重大、複雜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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