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入城後的承包土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農民入城後的承包土地
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法律特徵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為民事權利能力。土地承包權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依民法理論,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種法律資格是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的;儘管不同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有所不同。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便不成其為民事主體。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只能是發包方的成員(即農民個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主體是一切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法律地位平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成員,不論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對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人人有份的。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願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的,亦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上面已經列舉了相關的法律條例。其實這種農田租賃現象在現在的農村還是比較常見的。其實租賃雙方只要當初在租賃合同上上就已經做了説明,或者是做了口頭説明。希望這篇文章能夠給你們提供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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