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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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的財產分配順序
、破產申請。《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 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 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2、破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書後,經初步審查,如果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則應在7日內立案,開始對案件進行處理。 3、破產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10日之內應當通過媒體告知商業銀行利害關係人關於商業銀行擬破產事宜的行為。中止債務財產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債務清償活動,並召集債權人會議。 4、破產和解和整頓。破產程序開始以後,如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認為有必要對擬破產的商業銀行進行整頓以緩解信用危機,可以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後,於法定期限內着手整頓擬破產的商業銀行,並中止破產程序。整頓期 限一般為兩年。如果整頓使得商業銀行能按期清償債務,就在履行和解協議的目後終結破產程序,商業銀行恢復正常經營活動。若商業銀行在整頓期間從事有損於債 權人利益的行為和者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則應終結整頓,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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