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進區拆遷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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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進區拆遷安置房
武進區非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1、第二十五條 拆除集體公益事業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第二十六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和企業非生產用房後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積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後,不需搬遷設備的,不補償設備搬遷費;需搬遷的,其設備的拆除、搬遷、安裝等費用,按被拆除生產用房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5%給予補償(見附件5)。被拆遷企業的具體安置辦法另見附件6。


3、第二十七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按生產用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元給予補償。


4、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騰空讓房的,按實際停工停產需待業的職工人數每人每月700元計算,予以兩個月的獎勵,逾期不作獎勵。職工人數按企業與在職在崗職工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上年末報税務部門核定的人數來確定。在實施徵地拆遷前已停工停產的不予補償。


5、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徵地拆遷人或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在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前必須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附屬物評估報告、停工停產、搬遷費用等補償情況報區拆遷督查組審計,經審計後再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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