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種的樹被颱風吹倒壓傷行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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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租賃合同補充協議
一、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儘可能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廠房,庫房出租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二、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瞭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瞭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三、對於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制訂應儘量詳盡明確。在訂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應注意如下事項:  a.合同條款應當儘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b.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稜兩可,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c.在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物的使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d.在租賃合同中制訂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e.為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f.訂立租賃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四、對租賃合同履行中欺詐行為的防範。  a.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b.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應交付有關使用説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這些在制訂租賃合同時就應加以明確約定。  c.租賃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廠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廠房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因此增加了租賃物的價值,返還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  f.承租人未經廠庫房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廠房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五、對利用押金進行合同欺詐的防範。  在廠房出租,庫房出租,土地出租,等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而主要工作都應在合同訂立前進行。出租廠房人一般希望承租廠房的人能提供押金或擔保並希望金額能與租賃物價值相當,以防止合同欺詐的發生。承租人則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對出租人來説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數額押金外,還應對承租人的身份情況、資信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以免損失。對承租人來講,則應對租賃物的價值有清楚瞭解,根據不同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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