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 - 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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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 起訴期限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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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起訴期限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為財產損失三年,人身傷害一年,規定如下: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5、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6、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發生車禍之後最直接的責任也就是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而行政責任主要是因為違反道理交通規定而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扣分、罰款、拘留、吊銷駕駛證等等。至於刑事責任,就要看發生的車禍是否達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標準,若是達到的話,那麼肇事者才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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