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保合同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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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保合同違約條款
維保合同違約條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呢?
《合同法》第107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類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其中,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如果合同未對履行期限作出規定,那麼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的,則構成了履行遲延。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是指合同債務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及其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行為。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以上就是維保合同違約條款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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