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合同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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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合同違約條款
快遞賠償條款

《郵政法》


第五章 損失賠償


第四十五條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户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過錯。


第四十九條 用户交寄給據郵件後,對國內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對國際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


查詢國際郵件或者查詢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邊遠地區的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户查詢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户;查詢其他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户查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户。查復期滿未查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用户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查詢期限內未向郵政企業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郵政匯款的匯款人自匯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户查詢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匯款人。查復期滿未查到匯款的,郵政企業應當向匯款人退還匯款和匯款費用。


在閲讀上文知識以後,大家對於快遞賠償條款中的最高三倍於郵資賠償的標準或許多有不解。但是編輯在此也不得不提醒各位,物流行業本身就不是依照託運物品價值來收取郵費的,而從收入與付出角度而言,快遞員也是十分辛苦的,不應主張過分的賠償。如遇到價值較高的物品,應考慮是否要通過傳統物流來運輸,或者考慮為其投保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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