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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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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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區法院判決書

您好,下面是一個桃城區法院判決書的範本,供你參考:

XXX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6]X法刑初字第1號

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週歲),男,漢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無業,家住......,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現在押於X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盜竊一案,由XX市人民檢察院於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指派檢察員XXX出庭支持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其擔任辯護人,經不公開開庭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XX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盜竊,價值7000多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後多次入室盜竊,價值7000多元.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證實,並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採信.

公訴人在公訴意見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處理上應教育為主,懲罰不輔.應依法從輕處罰.但屬多次且系入室盜竊,贓款物被揮霍,未能退賠,可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意見與本案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徐X對起訴書指控的盜竊事實無異議,但辯解所得贓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本院認為,其辯解不影響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額贓款,對一名未成年人用贓款招待朋友,實屬揮霍。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系未成年人;2.認罪態度較好;3.系初次犯罪.綜上,建議從輕得罰.其辯護意見與事實基本相符,量刑時予以考慮.但辯護意見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節,本院量刑應考慮本案的全部情節.

本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祕密手段多次入室盜竊作案,價值7000餘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第17第第1款、第3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後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上訴至XX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提交上訴狀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長XXX

審判員...

審判員...

書記員...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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