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未遂能判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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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未遂能判緩嗎
詐騙未遂能判緩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犯罪的形態分為完成和未完成。完成是指既遂,未完成包括了: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
詐騙罪的起點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所謂緩刑,它實際上並不是一種刑罰種類。它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被告人。對於上述被告人如果同時滿足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在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是可以宣告緩刑的。
那麼詐騙未遂可以判緩刑嗎?理論上是可以的,詐騙罪既遂都可能被判緩刑,詐騙未遂可以比照詐騙罪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舉重以明輕,詐騙罪未遂,當然也是可能被判緩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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