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好多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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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好多歲
監護權問題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 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 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 護人。 關於監護問題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 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照顧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 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 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根據你的問題,該智障親戚是否是否已經有法定或經村居會居委會同意的監護人,如果已經有監護人,根據規定也是可以變更的。具體請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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