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離婚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第二次離婚協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地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先履行抗辯權亦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了先履行抗辯權,那麼,首先會產生中止履行合同,對方提供擔保等先履行抗辯權效力。如果未提供擔保或恢復能力,則會產生第二層次的先履行抗辯權效力,那就是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其權利的行使並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