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半年能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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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半年能起訴離婚嗎
分居半年能起訴離婚
一、可以。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此種方式需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另一種是去離婚。如果就離婚意願、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有協商不一致的,則必須去離婚。需提交民事狀,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身份證、結婚證、財產方面的材料(銀行存款記錄、房產證等)、子女身份信息的材料(户籍、出生證等)。
二、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離婚,或者過錯方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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