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常行駛撞傷碰瓷人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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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常行駛撞傷碰瓷人是否擔責
民法典正常行駛撞傷碰瓷人是否擔責
如果被害人是故意撞車的,不管其是碰瓷人員還是非碰瓷人員,都不應承擔責任。但前提是必須屬於正常行駛,不存在超速、違規等問題。
如果對方要求賠償,那就是屬於侵權的法律範圍。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想證明對方是否屬於故意行為,可以通過駕駛車輛的行車記錄儀或事發地的監控,它們可以還原事實本來面目,能夠反映出對方是否屬於故意行為。如果確實是對方故意行為,那就不必擔責。即使對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那也不必擔心,因為車主沒有過錯,又是對方故意造成的,所以就沒有義務去為對方故意行為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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