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車禍傷殘賠償標準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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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車禍傷殘賠償標準2024
兒童車禍傷殘10級的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及其他 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比例 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由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一)掛號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掛號憑據為憑證進行賠償。 (二)檢驗費。基於診斷和治療傷情的需要,應經治單位的要求進行檢驗所支出的費用,均應進行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證進行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進行不必要檢驗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治療單位允許擅自進行檢驗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醫藥費。基於傷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經治單位的處方購買藥品所花的費用,均應予以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據加以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購買與傷情治療和身體康復無關的藥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四)治療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憑進行賠償 (五)住院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 住院單據為憑進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或傷情已經痊癒應當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費,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初診治療單位允許,擅自轉院接受治療和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因護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誤工損失或僱用必要的護理人員所支出的費用。 計算護理費應考慮護理人數護理時間和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護理人數。一般不得超過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後仍有護理必要的,護理人員為1人。 (二)護理時間。限於受害人因傷害所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一般應參照受害人誤工費正當收入標準進行計算;僱人護理的,護理費的賠償額按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確認。但勞務費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服務業平均收入的兩倍; 對於要求護理費的,在住院期間一定要求醫生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如果需二人護理的一定要在護理證明上註明需要二人護理。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請求賠償今後護理費的,可以按照其定殘時的實際年齡與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差額年限計算護理期限,但最低不少於五年,最長不超過20年。已判付安裝功能性假肢費用的,不考慮今後護理費。 根據司法解釋: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支出的合理補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時間為基礎,參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進行計算。 四、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法院應當根據其傷殘情況以及治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數額一般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計賠營養費的時間,以恢復傷情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計賠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五、交通費、住宿費 就醫交通費、住宿費是:指在治療傷情的過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護理人員必須乘車、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費用。 (一)就醫交通費一般以交通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對硬卧以上火車票費及飛機票費,按硬卧票費認定;對二等艙以上船票費,按二等艙船票費認定;但受害人因傷情嚴重需緊急搶救而必須乘坐飛機或包車入院或轉院所支付的交通費,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二)就醫住宿費。一般以住宿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住宿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住宿費每日的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出差的每日住宿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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