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固定資產出租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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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固定資產出租税率
個人房屋出租税率營改增後規定是多少
第十五條 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税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税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税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税行為,税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税徵收率為3%(小規模納税人),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殊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3.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4.小規模納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5.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6.個人出租住房,也就是個人房屋出租税率營改增後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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