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江蘇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在相關政策上江蘇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熱門標籤